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6號聲請人 羅大為 (LoDavid,原名 羅志誠 )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8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四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民國一0七年六月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對照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8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與首揭規定相符,其聲請交付前開事件107年6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十四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秦千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