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88號
原 告 陳永鴻
被 告 林己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