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調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調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聲請調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調字第151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胡國基 等間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胡國基積欠聲請人債務,卻處分遺產所有之應繼分,並將名下因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花蓮縣○○鄉○○段○○○號土地、11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全部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胡○○名下,損害全體債權人之債權至為顯然,爰依民法第244條、第242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胡國基等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所有權物權行為,並請求將上開所有權分割登記予以塗銷,登記為相對人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相對人胡國基等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分割登記行為,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一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