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885號
原告 王欣欣
訴訟代理人 葉展辰 律師
被告 陳熙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一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玖佰參拾元(計算式:聲明第一項163,930元+聲明第二項250,000元=413,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