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10號原告 李坤鎔 被告 陳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第四項所載,至少應為新臺幣一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六十六億零一百二十二萬二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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