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54號原告甲○○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震艮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