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26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羅明雄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明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明雄因毀損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命以新臺幣(下同)100元具保,復由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暨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之送達證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被告之拘票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業已逃匿無訛。是依上揭說明,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00元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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