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78號原告 陳柯伊 兼法定代理 李婉如 人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林岡輝 律師被告 陳傑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