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38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7年11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加上在途期間於97年12月9日期滿(97年12月6日、7日為星期六、日),而上訴人將上訴狀誤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雖經該院轉送本院,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上訴狀附加之「公文退件原因表」上所所蓋日期戳之日期為97年12月10日,已逾前述期間,依上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即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