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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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扶養費之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兩造子女莊羽豐(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莊羽馥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莊東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莊睿豐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成年止,給付上述子女每人每月新台幣一萬元,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3,7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