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643號債權人 江政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金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具狀補正利息起算日。
㈡請提出票據號碼ZC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