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74號聲請人 趙劉碧珠 代理人 趙志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連晨宇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2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3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4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5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6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X-7276-612177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X-12290-41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