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福甲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泰章 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4,7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7,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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