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被告 曾玫芬
曾宗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足資參照。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曾宗正之債權人,而被告曾玫芬、曾宗正共同繼承附表所示遺產,請求依各被告應繼分比例6分之3分割附表所示遺產,暨於被曾宗正獲分配部分,在原告之債權範圍內由原告代位受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7,186元(計算式:8,654,372元×原告陳報之應繼分比例3/6=4,327,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3,375元,尚應補繳30,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遺產明細│權利範圍│標的價額│備註││││(公同共有)│(新臺幣)││├──┼───────────────────────┼──────┼───────┼──┤│1│高雄市○○區○○段○○○○○號建物│全部│659,600元││││(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5樓)││││├──┼───────────────────────┼──────┼───────┼──┤│2│高雄市○○區○○段○○○○○○○號土地│1萬分之91│1,349,240元││├──┼───────────────────────┼──────┼───────┼──┤│3│高雄市○○區○○段○○○○○號土地│1萬分之91│482,665元││├──┼───────────────────────┼──────┼───────┼──┤│4│新北市○○區○○段○○○○號建物│全部│208,600元││├──┼───────────────────────┼──────┼───────┼──┤│5│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全部│1,722,955元││├──┼───────────────────────┼──────┼───────┼──┤│6│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全部│6,422元││├──┼───────────────────────┼──────┼───────┼──┤│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青年分行││3,825元││├──┼───────────────────────┼──────┼───────┼──┤│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青年分行││836,282元││├──┼───────────────────────┼──────┼───────┼──┤│9│玉山商業銀行││31元││├──┼───────────────────────┼──────┼───────┼──┤│10│玉山商業銀行││310,892元││├──┼───────────────────────┼──────┼───────┼──┤│11│玉山商業銀行││63,003元││├──┼───────────────────────┼──────┼───────┼──┤│12│漁旺企業有限公司之出資額100萬元││0元││├──┼───────────────────────┼──────┼───────┼──┤│13│新光人壽││21,719元││├──┼───────────────────────┼──────┼───────┼──┤│14│台灣人壽││253,043元││├──┼───────────────────────┼──────┼───────┼──┤│15│南山人壽││541,095元││├──┼───────────────────────┼──────┼───────┼──┤│16│勞保年金給付││2,195,000元││├──┼───────────────────────┼──────┼───────┼──┤│總計│││8,654,3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