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張佳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莊心羽┌─────────────────────────────────────────────────┐│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顏鈺潔 │合作金庫銀行澎湖分│105年10月30│13,460元│0000000│││││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