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80號
原 告 台灣優勢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9,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出被告瑞華文化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