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金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更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金成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金成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其中編號1至4、6、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所生之損害、所得利益,以及受刑人之意見等節,兼衡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孟瑜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2罪)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3日①110年12月28日②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31日(聲請意旨誤載111年,逕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985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1142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120號111年度嘉簡字第38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07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6日111年1月28日111年2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120號111年度嘉簡字第38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07號確定日期111年1月14日111年3月9日111年4月22日編號456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月1日110年10月10日110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746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4、1805、18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07號111年度六簡字第33號111年度嘉簡字第488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5日111年4月18日111年5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07號111年度六簡字第33號111年度嘉簡字第488號確定日期111年4月22日111年5月24日111年7月4日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2罪)犯罪日期①110年12月23日②111年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4、1805、18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488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488號確定日期11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