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寅○○被告戊○○被告丑○○被告辛○○被告庚○○被告丁○○被告己○○被告壬○○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子○○被告卯○○被告癸○○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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