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637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
被 告 洪美玉
洪進裕 (即 洪方 愛之繼承人)
洪進濱 (即洪方愛之繼承人)
洪資音 (即洪方愛之繼承人)
洪雪霞 (即洪方愛之繼承人)
洪雪英 (即洪方愛之繼承人)
洪玉雲 (即洪方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312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