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久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順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65,564元,應繳裁
判費21,4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99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