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洪樹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樹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洪樹山(下稱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甚明。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犯殺人未遂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5)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6),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刑,有上開調查表附卷可參,則本件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2月),附表編號1至5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故此次應於有期徒刑6年6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及動機,雖有部分類型相似,然而受刑人不僅犯竊盜罪(附表編號1),又持斧頭恐嚇他人而使人心生畏怖,即使警察據報到場亦無視公權力,持斧頭揮舞或毆打警察而妨害公務之執行(附表編號5),甚至隔日又回到相同地點與他人發生糾紛,並與到場之員警發生拉扯而毀壞警員身上之密錄器(附表編號4),此外,受刑人多次因細故及言語衝突,持剪刀、鋸子傷害他人(附表編號2、3),甚至持刀子意圖殺死對方(附表編號6),顯見受刑人不僅漠視他人財產權益,亦缺乏尊重他人生命及身體權之觀念,甚至藐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其所為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應予以嚴懲,而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貫徹前揭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2/02105/03/30105/06/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886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9012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5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635號105年度壢簡字第816號105年度易字第996號判決日期106/03/07106/05/31106/06/29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635號105年度壢簡字第816號105年度易字第9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4/10106/07/03106/08/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883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320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549號編號1至5前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①恐嚇危安罪(1罪)②妨害公務罪(2罪)殺人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均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5/09/02105/09/01105/02/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1027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1295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1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本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32號106年度易字第131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25號判決日期106/08/29107/04/16109/08/27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32號106年度易字第131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9/18107/05/14110/05/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538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104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56號編號5前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3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至5前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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