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姓名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槍1支經送驗後,係改造手槍,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屬違禁物,然因未發現實際涉案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以103年度他字第5115號簽結在案,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於民國103年4月13日受理民眾報案,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手槍1支,因查無犯罪嫌疑人,由北檢檢察官以103年度他字第5115號簽結等情,經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誤。又扣案之手槍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略以: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WALTHER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4月29日刑鑑字第1030032357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手槍1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附表:
扣案物數量備註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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