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