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9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43號原告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健行 (董事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毓銘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高等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11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時原請求撤銷包括原處分中有關公布受裁處人名稱部分,而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茲原告於訴狀送達後,將上開部分撤回,僅餘新臺幣180,000元罰鍰處分,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裁定移送於其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洪遠亮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何閣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