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846號聲明人甲○○
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是唯繼承人始可聲明拋棄繼承,非繼承人所為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丙○○不幸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外甥,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聲明書等文件聲請核備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丙○○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惟聲明人甲○○、乙○○為被繼承人丙○○之外甥,此除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並經聲明人甲○○到庭陳述無訛。是揆諸前開說明,聲明人甲○○、乙○○為被繼承人丙○○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卑親屬,即非繼承人, 是渠 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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