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政育(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3次係施用毒品犯罪、1次轉讓第一級毒品罪、2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均屬毒品犯罪,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並與1次竊盜罪部分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宜民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附表:受刑人李政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02.06│106.02.06│106.03.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26號│毒偵字第726號│毒偵字第275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實││906號│906號│2387號││審├───────┼────────┼────────┼────────┤││判決日期│106.05.22│106.05.22│106.12.2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判││906號│906號│238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6.19│106.06.19│107.01.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791號│執字第10791號│執字第2278號││├────────┴────────┴────────┤││編號1至6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133│││號)│└─────────┴──────────────────────────┘┌─────────┬────────┬────────┬────────┬────────┐│編號│4│5│6│7│├─────────┼────────┼────────┼────────┼────────┤│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7月││││(共3罪)│││├─────────┼────────┼────────┼────────┼────────┤│犯罪日期│106.03.21│①106.01.30│106.02.02│106.02.06││││②106.01.31││││││③106.02.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866、105│偵字第8866、105│偵字第8866、105│偵字第30837號、│││93、10594號│93、10594號│93、10594號│107年度偵字第││││││2485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易字第││實││1193號│519號│519號│798號││審├───────┼────────┼────────┼────────┼────────┤││判決日期│106.12.19│107.05.10│107.05.10│108.10.09│├─┼───────┼────────┼────────┼────────┼────────┤││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上易字第││判││1193號│4697號│4697號│79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4.10│107.12.13│107.12.13│108.10.09││││(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026號│執字第736號│執字第736號│執字第16218號││├────────┴────────┴────────┤│││編號1至6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1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