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12號聲請人 陳文香 相對人 郭文平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郭文平於民國100年4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陳文香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0年7月20日,利息、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於民國100年4月21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郭文平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楠梓│和平│四│129│建│854,00│237/10000│├─┴────┴────┴────┴────┴─────┴─┴──────┴─────┤│建物︰│├─┬───┬───────────┬──────┬─────────────┬───┤│編│建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範圍│││├───────────┤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477○○○區○○段○○段129│鋼筋混凝土造│三層:81.65│陽台:│全部││││地號│8層│合計:81.65│17.39││││├───────────┤││花台:1.23││││○○○區○○路○○○號三樓│││││├─┴───┴───────────┴──────┴───────┴─────┴───┤│共有部分:和平段四小段506建號1,228.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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