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35號聲請人 李諄彥 即 李蔡碧桃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5月16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美韻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11000002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11000003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11000004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11000005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6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