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二О一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丁○○
        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
十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二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三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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