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乙○○
丙○○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八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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