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調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調字第158號

原告 邱琇瑛

被告 邱萬傳邱張虳邱浪之 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邱馨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被告邱萬傳各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預納測量費用新臺幣8,000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及被告邱萬傳各提出分割方案,本院認有囑託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為測量,惟原告、被告邱萬傳遲未向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預納測量費用,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被告邱萬傳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測量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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