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調字第158號
原告 邱琇瑛
訴訟代理人 邱馨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被告邱萬傳各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預納測量費用新臺幣8,000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及被告邱萬傳各提出分割方案,本院認有囑託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為測量,惟原告、被告邱萬傳遲未向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預納測量費用,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被告邱萬傳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測量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