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754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 官利海強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
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
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
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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