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山田 廣正
山田由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蘇逸修 律師
陳俊成 律師被告 林儀銘
林易韋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忠澤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嘉綸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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