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瑞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瑞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瑞簡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貳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四色牌參付、新台幣貳佰肆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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