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朝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25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玖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朝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56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1月8日確定,至110年11月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扣得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394公克),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㈠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561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8年11月8日起至110年11月7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8年度上職議字第7182號處分書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561號卷第92至93頁、第96頁)。
㈡該案扣押之白色碎塊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394公克),有該院108年7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80700333號鑑驗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561號卷第86頁)在卷可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裝放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