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8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錦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
3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之記載,係屬誤繕,應予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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