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德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883,8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3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