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綉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之「HELLOKITTY」商標圖樣磁鐵貳仟壹佰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
5年度偵字第32689號被告張綉美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8年2月21日期滿。扣案仿冒「HELLOKITTY」磁鐵2100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刑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刑法之相關規定。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關於沒收原則上仍適用新刑法沒收章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104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新刑法沒收章,至於新刑法沒收章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增訂或修正之特別規定者,則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為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商標法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件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相關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5年度偵字第326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依該緩起訴處分書,本案緩起訴期間為1年,且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收受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後3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嗣被告於107年
3月30日收受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於同日支付國庫3萬元,緩起訴期間1年亦已於108年2月21日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新北地檢署送達證書、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新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5年5月20日,以瑩力公司名義委由豊吉報關有限公司報運進口之磁鐵2100個,經鑑定為仿冒「HELLOKITTY」商標(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之商品乙節,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進口報單、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照片及萬國法律事務所105年5月31日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暨其附件在卷可佐,足認上開仿冒「HELL
OKITTY」商標圖樣之磁鐵2100個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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