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惠娟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碧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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