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年度執聲字第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年│││││(2次)│├──────────┼────────────┼────────────┼────────────┤│犯罪日期│95.11.08│95.11.08│95.09.29~95.11.08(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814號│5814號│2553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683號│96年度訴字第683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16號││││(96聲減3371號編號3、4)│(96聲減3371號編號3、4)│││實├────────┼────────────┼────────────┼────────────┤│審│判決日期│96.03.30│96.03.30│98.10.0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683號│96年度訴字第683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16號││決││(96聲減3371號編號3、4)│(96聲減3371號編號3、4)│││├────────┼────────────┼────────────┼────────────┤││判決確定日期│96.05.07│96.05.07│98.10.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是│否││件││││├──────────┼────────────┼────────────┼────────────┤│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6716│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6716│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號(96執減更4094號之1、應│號(96執減更4094號之1、應│14593號(應在行刑10年、執│││執行刑8月15天、執行中)│執行刑8月15天、執行中)│行中)││││││││││││││││└──────────┴────────────┴────────────┴────────────┘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2次)│││├──────────┼────────────┼────────────┼────────────┤│犯罪日期│95.09.06~95.09.10(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553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16號││││││││││實├────────┼────────────┼────────────┼────────────┤│審│判決日期│98.10.09│││││││││├─┼────────┼────────────┼────────────┼────────────┤│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0.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4593號(應在行刑10年、臺│││││中監獄執行中、矩股、│││││108.08.07執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