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5837號債權人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 瑱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姵錡 即 曾文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登報公告或存證信函及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