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清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友仁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33,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039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