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16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張明正 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李雅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用印切勿用影印,故請代理人張明正具狀於聲請狀狀尾補蓋章。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