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155號聲請人信鑫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乙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建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並附本票影本)。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屆期,經提示…」,聲請人並請求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惟查系爭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聲請狀無附附表之利息起算日,致本院無從得知其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為何,及其提示、利息起算日是否合法。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並請提出詳細之附表(票據號碼、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2)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該本票裁定全部之聲請。
五、提出相對人許建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