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延期清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明 漛即 張明通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 對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代理人 魏嘉慶 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對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 張明溱 即張明通」之記載,應更正為「 張明漛 即張明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峻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