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蔡耀德 被告 陳佳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2年度易字第7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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