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73號上訴人 劉選純
劉雅云 劉玟峻 被上訴人 陳明詩 訴訟代理人 李文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乃其他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2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故本件上訴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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