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6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黃文彥 上列聲請人與 陳立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得主張新臺幣21530元之依據(如各期帳單或相關債權計算書等書面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