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己○○被告甲○○
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甲○○、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玖拾肆萬參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金額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甲○○、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肆萬肆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二至九所示金額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丙○○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被告甲○○、丙○○、丁○○連帶負擔百分之八十。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被告甲○○、丙○○供擔保後;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佰伍拾壹萬肆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被告甲○○、丙○○、丁○○供擔保後,均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二十年,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一0八年十二月八日止,按月於每月八日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0點六計算,機動調整,未按期付款,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償還全部本金及約定利息外,另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詎被告繳款至九十年八月八日,即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三百九十四萬三千五百三十八元,當時利息為百分之六點八四七(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九七加碼百分之0點六為百分之八點三九七,依較低的百分之六點八四七請求),爰訴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甲○○於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七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二十年,自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一0一年五月十五日止,按月於每月十五日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二計算,機動調整,未按期付款,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償還全部本金及約定利息外,另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詎被告繳款至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即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五百五十四萬四千四百九十九元,當時利息為百分之六點八四七(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九七加碼百分之二為百分之九點七九七,依較低的百分之六點八四七請求),爰訴請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甲○○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百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一點0三五計算,機動調整,未按期付息,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償還全部本金及約定利息外,另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詎被告繳款至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即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一百五十萬元,當時利息為百分之八點七九七(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九七加碼百分之一點0三五為百分之八點八三二,依較低的百分之八點七九七請求),爰訴請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四)被告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0點八0三計算,機動調整,未按期付息,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償還全部本金及約定利息外,另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詎被告繳款至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即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五十萬元,當時利息為百分之八點五三七(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七八七加碼百分之0點八0三為百分之八點五九,依較低的百分之八點五三七請求),爰訴請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五)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未按期付息,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償還全部本金及約定利息外,另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詎被告繳款至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即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五十萬元,當時利息為百分之八點五四七(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九七加碼百分之一為百分之八點七九七,依較低的百分之八點五四七請求),爰訴請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六)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百萬元,約定借款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未按期付息,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償還全部本金及約定利息外,另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詎被告繳款至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即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一百萬元,當時利息為百分之八點五三七(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七八七加碼百分之一為百分之八點七八七,依較低的百分之八點五三七請求),爰訴請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七)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百萬元,約定借款於九十年九月八日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未按期付息,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償還全部本金及約定利息外,另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詎被告繳款至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即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一百萬元,當時利息為百分之八點七九七(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九七加碼百分之一為百分之八點七九七),爰訴請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八)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百萬元,約定借款於九十年九月八日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未按期付息,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償還全部本金及約定利息外,另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詎被告繳款至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即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一百萬元,當時利息為百分之八點七九七(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九七加碼百分之一為百分之八點七九七),爰訴請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九)被告甲○○於九十年九月三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百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於九十一年二月九日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百分之0點七八七計算,機動調整,未按期付息,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償還全部本金及約定利息外,另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詎於九十年九月三日借款後即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二百五十萬元,當時利息為百分之七(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七八七減碼百分之0點七八七為百分之七),爰訴請如附表編號九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授信約定書、利率變動表各一紙,借據、轉帳支出傳票、轉帳收入傳票、放款應收利息及明細查詢表各九紙。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一)被告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四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二十年,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一0八年十二月八日止,按月於每月八日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0點六計算,機動調整,詎被告繳款至九十年八月八日,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三百九十四萬三千五百三十八元,當時利息為百分之六點八四七(附表編號一);(二)被告甲○○於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七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二十年,自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一0一年五月十五日止,按月於每月十五日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二計算,機動調整,詎被告繳款至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五百五十四萬四千四百九十九元,當時利息為百分之六點八四七(附表編號二);(三)被告甲○○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百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一點0三五計算,機動調整,詎被告繳款至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一百五十萬元,當時利息為百分之八點七九七(附表編號三);(四)被告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0點八0三計算,機動調整,詎被告繳款至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五十萬元,當時利息為百分之八點五三七(附表編號四);(五)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詎被告繳款至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五十萬元,當時利息為百分之八點五四七(附表編號五);(六)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百萬元,約定借款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詎被告繳款至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一百萬元,當時利息為百分之八點五三七(附表編號六);(七)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百萬元,約定借款於九十年九月八日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詎被告繳款至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一百萬元,當時利息為百分之八點七九七(附表編號七);(八)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百萬元,約定借款於九十年九月八日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詎被告繳款至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一百萬元,當時利息為百分之八點七九七(附表編號八);(九)被告甲○○於九十年九月三日,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百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於九十一年二月九日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百分之0點七八七計算,機動調整,詎被告於九十年九月三日借款後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二百五十萬元,當時利息為百分之七(附表編號九)。又前揭借款復約定,未按期付息,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償還全部本金及約定利息外,另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被告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爰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催討無著等情,業據原告 陳明 在卷,並提出與所示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利率變動表各一紙,借據、轉帳支出傳票、轉帳收入傳票、放款應收利息及明細查詢表各九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就證據調查所得,可信原告主張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丙○○應連帶給付三百九十四萬三千五百三十八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金額之利息暨違約金;被告甲○○、丙○○、丁○○應連帶給付一千三百五十四萬四千四百九十九元,及如附表編號二至九所示金額之利息暨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F0~T40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六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一│參佰玖拾肆萬參仟伍佰參拾捌元│自九十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九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四七計算。│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九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伍佰伍拾肆萬肆仟肆佰玖拾玖元│自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四七計算。│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三│壹佰伍拾萬元│自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九七計算,│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四│伍拾萬元│自九十年八月廿八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九月廿九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廿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三七計算。│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九十一年三月廿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止││五│伍拾萬元│自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四七計算。│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六│壹佰萬元│自九十年八月廿七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九月廿八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廿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三七計算。│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九十一年三月廿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七│壹佰萬元│自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九七計算。│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八│壹佰萬元│自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九七計算。│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九│貳佰伍拾萬元│自九十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十月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四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備考:⑴被告甲○○、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玖拾肆萬參仟伍佰參拾捌元(編號一)。││⑵被告甲○○、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肆萬肆仟肆佰玖拾玖元(編號二至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