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立 原代理人 陳青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聲請人應說明其父 賴光遠 、母 黃麗卿 之扶養義務人有哪四人?並提出聲請人與 賴世仰 以外其他扶養義務人之資料。
三、聲請人應提出健保費每月1,296元、勞保費每月962元、所得稅每年70,000元、水電費每月500元、工會費100元、停車費每月250元及長子學雜費每年60,000元之證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未列積欠國泰世華銀行債務,何以每月需償還國泰世華銀行5,833元?是否需補列國泰世華銀行為債權人?
五、聲請人應補提107年1月至108年2月之薪資收入證明。
六、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兒子之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如有投資股票並應提出證券存摺(應含近二年內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如有薪資帳戶,應補登至最近一次薪資入帳日。
七、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八、說明有無以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九、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